□中国社科院金融所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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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作为当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比特币是电子货币过渡到高级阶段的初始形式,虽只能说是某种萌芽或尝试。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通过销售终端、设备直接转账或电脑网络来完成支付的储存价值或预先支付机制。我们认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存在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
虚拟货币则是电子货币的高级形态。根据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对手方的不同,可以具体区分为支付给虚拟货币发行方的虚拟货币、支付给其他普通参与者的虚拟货币。这两种交易本质上的不同是,前者在交易后整个系统中会等额减少,而后者不会,后者可以多次反复进行支付。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形式,进而深刻影响货币的概念及流通。
对于虚拟货币,程序系统或者程序开发商是货币的发行方。如果这些虚拟货币最终用于购买程序开发商所提供的电子产品,则交易中真正发挥媒介作用的是现实中的货币,所谓的虚拟货币只不过是现实货币在虚拟世界的符号代表。但是,如果货币不是从程序开发商中兑换获得、且交易对手不是货币发行方(程序开发商),那么这种虚拟货币就脱离了现实货币而独立地在虚拟世界里执行其商品媒介的功能。可是,由于这些虚拟货币涉及的现实货币金额很小,并且往往非常“小众”,其对现实经济的影响并不显著。
长期以来,电子货币的出现尚未明显改变传统的货币发行机制,央行依然具有垄断性的货币发行权,同时也基本垄断着主要电子货币的发行权。由于是互联网的程序系统成为货币发行方,比特币不仅体现为电子货币的高级阶段,而且也是虚拟货币的高级阶段。必须承认的是,比特币虽然具有了现代虚拟货币的萌芽,但是其货币属性仍然不足。正如2013年上半年美国一名联邦法官在一起案件中表示,比特币是“一种货币或一种形式的资金”,目前其金融属性或许要高于货币属性,因此对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冲击还非常有限。
虽然比特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货币替代职能,但以现代货币的标准来看,比特币还尚未充分满足货币的定义。广义地讲,货币是用作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藏的物品。就此看,当前的比特币的作用更多体现在交换和投资方面,在最体现货币价值的支付方面的作用还非常有限。此外,一方面,比特币通常只在互联网交易中存在,极少在线下交易中采用,证明其只在有限范围内具有部分货币职能,只能说具有了货币的雏形。另一方面,比特币的供给缺乏扩张能力,这与现代货币的显著特征相悖,即依托国家信用进行无限发行,通过适度增加发行来刺激经济运行,这也就导致比特币的交易规模存在局限性。
在可预见的将来,比特币还没有能力撼动现代货币发行体系。传统货币的发行由政府权威支撑,如果缺乏发行主体、没有背后的政治力量支持,一种货币就会遇到问题。在现实中,欧元由于缺少了统一的财政权威支撑,往往在危机中容易受到冲击;而无论是IMF的特别提款权,还是前两年流行的“超主权储备货币”,都只能成为“镜花水月”。
对于比特币所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各国政府的态度并不相同。但无论如何,比特币的泡沫风险已经日益明显,大起大落令人目瞪口呆。不可否认的是,曾经寄托着提升互联网时代交易中介便利性的比特币,已经成为疯狂的投机炒作对象。虚拟货币的特质已经成为投机者的“皇帝新衣”,在这种狂热的概念追逐之下,其价格已经远远超出了自身价值,陷入“击鼓传花”的游戏是必然的。
从正面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并且开始对货币的概念与定义、货币政策的运作模式、货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等产生深远影响。虽然短期内它距离替代真实货币仍然有较大差距,但是也要承认,比特币的出现是对传统货币金融体系的重大挑战,等到虚拟方式成为现代生产、服务和生活的主流,或许比特币也会重现纸币对于金属货币的替代,即便那一天还非常遥远。
另一方面,从反面角度看,比特币显现出互联网时代新货币形态的萌芽,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够成功。实际上,无论是纸币还是电子货币,都属于信用货币的范畴,与金属货币不同的是,其自身并没有使用价值。这些货币的背后,依托的是特定的社会组织关系与政权组织形式支撑。只要国家的边界没有消失、还需政府的权威支撑社会交易,“最后贷款人”的央行仍然存在,则真正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就不可能占据主流地位。充其量只能成为某个互联网“飞地”或“乌托邦”式的实验品,更有可能成为投机者的最爱。
当比特币成为互联网技术狂热者、投机分子以及无政府主义狂欢的对象时,它却距离内在货币属性越来越远。当然,在未来难以想象的社会结构变迁中,随着网络、机器及电子设备可能根本上改变人类经济社会组织形式,或许在无所不在的虚拟货币环境中,人们能够回想起比特币曾经掀起的浪花,以及对其蝴蝶效应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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